立法院修法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中關於牛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以及強制標示,衛生署今預告相關規定,除了在「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萊克多巴胺在牛肉的安全容許量10ppb,並對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以及供應飲食場所,規定不論進口或國產牛肉,都應標示出原產地。
衛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康照洲表示,安全容許量的預告期是14天,至於強制標示的預告期則縮短為7天,希望在含有萊克多巴胺牛肉進入市面前,就能先落實強制標示的規定,最快月底前可公告,加上給予業者7至15天準備期,因此最快九月上旬實施。
康照洲指出,未來牛肉的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公告後,邊境依然維持逐批查驗,確保符合10ppb的安全容許量,同時加強市場抽驗工作,確保市售牛肉產品符合規定。
至於牛肉強制標示,規定所有含牛肉的食品,都必須在外包裝或是透過立牌、標示版、菜單註記等方式,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哪個國家,提供消費者辨識,目前已對業者舉行說明會,包括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都必須遵守規定。
實施日期分為兩階段,「散裝食品」與「飲食場所」在公告7日後實施、「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則是公告後15日實施,康照洲表示屆時將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2個月內針對這三項目進行地毯式稽查。
未依規定標示可罰3至15萬元、不實標示罰可罰4至20萬元;若有牛肉產品被檢出殘留萊克多巴胺超過10ppb,最高可罰6百萬元。
至於有縣市醞釀用自治條例拒絕含萊克多巴胺牛肉,康照洲表示,肉品有移動販售的特性,因此仍應以中央規範為準;至於標示的部分,衛生署只規範字體的大小,重點是讓消費者清楚明瞭,並不限制標示的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