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芦荟,除了能作为植栽观赏、晒后镇静皮肤的材料外,口感Q弹、有嚼劲的芦荟更经常被作为冰品、饮品的明星配料。但卫福部食药署今(7)日表示,考量国际间有相关科学研究报告指出,长期食用含羟基蒽类衍生物(芦荟叶中富含)的食品或膳食补充品具有安全上之疑虑,故为维护国人健康及食用安全,于109年10月7日重新预告订定「食品原料芦荟之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草案,重新规范芦荟的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且此草预定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未来芦荟当食品原料,必须是费拉芦荟、好望角芦荟品种之叶,且须确实完全去皮才能加工使用
芦荟相关产品在国内已普遍使用与流通贩售,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表示,为维护国人健康及食用安全,于109年10月7日重新预告订定「食品原料芦荟之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草案,未来芦荟要当作食品原料,必须是费拉芦荟(A. vera)及好望角芦荟(A. ferox)品种的叶子,且须确实完全去皮后,才能加工使用。
有安全上疑虑,芦荟素含量不可以超过10 ppm!生理期、孕妇等5类人不建议食用
此外,进一步规范使用芦荟叶作为原料之食品,芦荟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过10 ppm外,还必须标示「不建议经期妇女、孕妇、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肾疾病患者食用」警语字样。
「芦荟」目前是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汇整一览表」中「草、木本植物类(2)」列载之品项,而芦荟叶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为芦荟素,是属于羟基蒽类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种;国际间已有相关科学研究报告指出,长期食用含羟基蒽类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补充品具有安全上之疑虑,所以卫福部重新订定芦荟叶使用规范,以维护国人健康。
草案预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芦荟叶作为原料食品,可以继续贩卖至产品有效日期届至为止
草案预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但规定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芦荟叶作为原料的食品,可以继续贩卖至产品有效日期届至为止。草案正式施行后,经查获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者,得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