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会明天将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院版总共修正59条条文,不过为了优先处理美牛议题,将依朝野协商结论,将攸关瘦肉精美牛进口的第11条、第17条之1条文抽出,先送进立法院,和17个立委提案版本并案审查。
政院版第11条关于瘦肉精含量规范,授权主管机关(卫生署)可定乙型瘦体素的安全容许标准,国内外肉品及相关产制品,除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标准认定无害人体健康者外,均不得检出乙型瘦体素。
第17条之1是针对强制标示部份,对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可就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标示品名、原产地(国)、制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项,至于特定食品类别、应标示事项、方法和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3月29日卫环委员会首度审议食管法修正案,由于未见行政院的版本,在野党拒绝审议,召委蔡锦隆迳自宣布交付协商,引发在野党不满、全面杯葛立法院议事,经过朝野协商,决定法案审查重回原点,卫环委员会将把院版食管法第11条和第17条条文,和其他立委提案版本并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