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超过赏味期限还能吃吗?
Answer:小川智久
在便利商店(小超市)购买各种食品时,你会在意制造年月日及食品保存期限吗?如果是相同的商品,你或许会选择保存期限比较长的商品。仔细一瞧,包装上印有“赏味期限”或“有效日期”等类似的标示。以前还有“质量保存期限”的标示。这些标示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
●赏味期限:享受食物美味的期限
赏味期限指商品遵从法规(没有特别标示即为常温保存)进行保存,在尚未开封时能够享用到食品美味的期限。就算食品超过此期限,也不会马上就不能食用。即使超过期限,也不须立即丢弃。油炸零食、泡面、罐头等食品相较之下容易保存,标示为易保存食品。此外,过去台湾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质量保存期限”,由于和JAS法所订定的“赏味期限”几乎相同,为了不让消费者混乱,日本自2003年7月起统一为“赏味期限”。
●有效日期:超过期限最好不要吃
有效日期指一段期间内,依所规范的方法保存时,食品不会出现腐败、变质、质量劣化等影响安全性的情况。由于过期食品的安全性有可能出现疑虑,因此最好不要食用。此种标示,大多出现在有效日期低于5天的生鲜食品、盒饭、面包等食品。
●开封后尽早食用
每一种期限标示,都是以开封前的食品有遵循保存方法为前提。已开封过的食品,无论标示期限为何,都必须尽早食用。开封后的商品,消费者必须自行负责判断。这些标示代表制造年月日,印于包装上。这是为了让进口食品也能套用,因而统一采用国际规格(关于包装食品的标示,以国际食品法※为标准规格),同时也让消费者阅读包装就能清楚知道保存日期,以尽可能降低报废、退货量。我们必须正确了解期限标示的意义,以减少食品的浪费。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确保食品的公正贸易为目的,于一九六三年由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及WHO(世界卫生组织)设立的国际官方机构。主要规范国际食品的规格。
本文出自世茂出版《食品添加物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