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來源的正常方式有屍捐、活體捐贈及腦死判定後捐贈,那無心跳器捐是什麼?其實它也是屍捐的方式,不過是進階版,套句廣告用語,它是屍捐的「得來速版」。在「腦死判定」還沒有被全世界上的國家視為真正的死亡時,器官的捐贈其實只有屍體捐贈。通常都是患者死後由主治醫師宣布死亡,再經過執法人員檢視過程沒有問題,才准許醫師摘取器官。
可惜這樣的程序往往會超過半小時以上,甚至可能因為檢察官未到,而不能簽署文件者,拖延的時間會更久,往往就延誤了器官移植的好時機。於是乎為了讓器捐能儘早實施,一九九五年歐洲就提出「馬斯垂克分類(Maastricht Classification)」,期望有意器捐的患者,讓他們的大愛在最短時間內,能讓醫師立刻著手摘取器官。
依據上述的精神,願意無心跳器捐的病人被分成五類:
1.Brought in dead,即到院前死亡:俗稱「OHCA(out-of-hospital cardiac arrest)」,通常不知道確切「心跳停止的時間」。
2.急救無效:通常指有目擊證人,發現患者倒下後,再經由心肺復甦術(CPR)急救不治者,通常以倒下接受急救時刻視為「心跳停止的時間」。
3.等待死亡的患者:即以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施救的瀕臨死亡者(通常在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 ,而且過於衰弱無法進行腦死判定。
4.腦幹死之後的心跳停止,病人可以進行腦死判定。
5.在醫院住院的病人忽然心跳停止的猝死(2000年才加入)。
上述的分類1、2、4、5稱為「Uncontrolled donors(無法操控的捐贈者)」, 只有第3類才是「Controlled donors(即可操控的捐贈者)」。對於「無法操控的捐贈者」,醫療團隊必須持續CPR急救,直到移植小組來才停止,這時必須等待一段時間,記錄一段無心跳的心電圖(各國國情不一,75秒到10分鐘都有),移植小組之後才能摘取器官。
由於病患可能急救時間拖得比較久,身體內可能早有血栓形成,所以允許移植小組由鼠蹊部置入管子,把腎以上主動脈用汽球堵住,接著做大量冰食鹽水灌注沖洗及打入溶血栓劑,所以這類患者大概只有腎可能捐贈,心、肝、肺保存不佳不予考慮。
而「可操控的捐贈者」由於瀕臨死亡,所以可以等到患者血壓不穩,在家屬同意後,將病患移至開刀房內,接著拔除維生器材及藥物,給予止痛藥物以靜待心跳停止, 記錄一段無心跳的心電圖(各國國情不一,七十五秒到十分鐘都有)後,移植小組才可以摘取器官。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最近通過的「心臟停止後死亡器官捐贈作業指引」(如文末所連結網站,請大家注意的是,此準則非法律,乃是衛福部片面的行政法),規定只能摘取上述的「可操控的捐贈者」,而且是規定心跳停止要五分鐘,符合國際潮流,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明訂不得替這種捐贈者裝上維生器材,以保持器官的新鮮度。
理論上除了心以外,「可操控的捐贈者」身上的器官都可以捐,但是我想沒幾個器官移植醫師敢用肺及肝,大抵目前還是只有腎為主流,剩下的眼角膜、皮膚、骨頭等組織和屍捐相同。所以看完無心跳器捐,相信讀者會了解它只是屍捐的進化版,而且依然有諸多限制。
畢竟摘取人器官是「不得不為」的手段,沒有確定患者死亡來摘取,不免有「活摘器官」之嫌,而太晚摘取,又讓器官移植的成功率降低,於是它就在「人道精神」、「法律規定」和「醫學技術」之間拔河了那麼多年而未定案。衛福部二○一七年的「心臟停止後死亡器官捐贈作業指引」公布,算是對國際潮流趨勢的部分「開放」,再重申一次,早日立法才能免除醫師心中的疑慮及恐懼。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下載參閱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MA/cp-3130-39002-106.html
本文節錄自時報出版《謝謝你在我們心裡:器官受贈者的暖心奮鬥,與器官勸募的強力呼喚》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