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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好死”还是“赖活”?生命应是自主,病人有权拒绝续命医疗

(關鍵字: 安寧病房 , 末期病人 , 善終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續命醫療

尊重病人医疗自主

所谓的尊重病人医疗自主,就是指病人拥有知情权、选择权与决定权,家属只在病人需要协助或不反对的情形下才拥有知情权。至于选择权与决定权是病人和家属所共同拥有,但是家属所做的选择与决定不能违背病人的意愿。

保障病人善终权益

“王晓民”的故事相信有些五、六年级生并不陌生。1963年,当时年仅17岁就读中山女中的王晓民,因为被一辆超速的计程车撞上,强烈的撞击让她当场不省人事,最终成为植物人。

这个不幸的意外事件,因为当事人坚强的求生意志,让此事件讨论至今,生死交关的挣扎交杂着至情与痛苦。王晓民以沉默的方式让台湾社会听到她的声音,迫使大家严肃去思考生命的本质,她的母亲在世时,更不断的提出安乐死的请愿案。

虽然当年王晓民母亲的请愿至今仍没有成案,却间接催生了40年后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安宁条例》),为安乐死合法化跨出一大步。2011年,立法院正式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草案,明订伤病“末期”病人只要家属同意,就能停止救治,但并不包括有生命能力的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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