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亲属之外,意愿人可以再找“医疗委任代理人”一同参与咨询。医疗委任代理人是在关键时刻代替意愿人表达决定的人,意愿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代理人,但一旦指定了人选,对方就必须参加咨询。
医疗委任代理人有资格限制:
1.必须年满20岁。
2.具完全行为能力,并经他书面同意,不可只有口头同意。
此外,有三种身分不可担任医疗委任代理人:
1.意愿人之受遗赠人。
2.意愿人遗体或器官指定之受赠人。
3.其他因意愿人死亡而获得利益之人。
第四步:签署预立医疗决定
签署与执行预立医疗决定,关系到特殊拒绝权的行使,也就是关系到病人的生与死,因此《病主法》中对于预立医疗决定之内容、范围、格式与程序均有详细的规定,签署时有三项法定程序要件:
1.经医疗机构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询,并经其预立医疗决定上核章证明。
2.经公证人公证或有具完全行为能力之人二人以上在场公证。
3.经注记于全民健康保险凭证。
第一个程序是必须前往有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询资格之医疗机构参与咨询。
第二个程序为见证或公证,见证人的资格限制除了应为具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之外,受委托的医疗委任代理人,及病人的主责照护医疗团队成员(只限于住院中病人主责照顾团队),都不可担任见证人。
第三个程序是健保卡注记。完成签署及公证的预立医疗决定书必须由医疗机构扫描存记在中央主管机关(台湾卫福部的云端资料库里),中央主管机关再注记在意愿人的健保卡上,这样预立医疗决定才能算是完成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