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顯示,9成市售包裝米粉含米量過低,多以價格較低的玉米澱粉摻假,其中以新竹縣農會生產的「新竹純米粉」最誇張,包裝宣傳「純米精製」,檢驗卻完全不含米。衛生署表示,這樣的做為涉及產品標示不實,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表示,市售包裝米粉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包裝標示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的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雖可自定名稱,但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因此市售包裝米粉,宣稱為「純米粉」或「純米製作」,內容物應含有米,若查獲以澱粉取代純米製造,則屬標示不實;另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屬自願性規範,如市售包裝米粉宣稱符合CNS11172,則應如實符合相關規範之規定,如標示不實,均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不含米就不能標示有米,若以米及玉米澱粉或小麥澱粉等原料製得的產品,內容物超過2種以上,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若內容物有食品添加物,也必須詳實列出所含食品添加物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