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在100年7月6日接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函轉轄管萬芳派出所查獲一起民眾設置誘捕籠,利用鳥類維護領域之習性,於籠子下層置入飼養之綠繡眼伺機獵捕其他鳥隻,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案件。
北市動物保護處表示,雖然僅捕捉到一般類野生動物綠繡眼,然而該行為確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動保處於查察屬實後,依同法第49條規定對違規人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違規人捕獲的鳥隻處置部分,健康狀況良好者當場釋放,其餘不宜野放之3隻綠繡眼攜回本處救傷觀察後仍難逃死亡之命運。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呼籲,不要任意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行為;因為一旦查察屬實,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最高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最重可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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