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接獲民眾檢舉,指出其自某寵物店購買之犬貓有罹病情況。為維護動物福利及消費者權益,動保處於7月26日前往大安區通化街夜市週邊稽查寵物店,針對店內犬貓之照養環境、健康狀況等進行督察,以確保動物健康福祉,保護消費者權益。
目前臺北市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執照,合法販售犬隻的業者共計42家;一般其它寵物業者共計三百多家。為落實非法販犬之稽查取締工作,動保處擬定「100年度臺北市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實施計畫」,自今年4月份至12月份實施,針對全市領有及未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相關產業者及建國假日花市、士林夜市、廣州街夜市、通化街夜市、饒河街等夜市之違法販犬者進行稽查取締工作,截至7月份為止,已實地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過43家寵物業者,尚無發現任何違法販犬情事。
9月份至10月份期間亦將針對合格之42家寵物業者,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進行查核相關工作。另有鑒於近日來多位民眾於觀光夜市購買之犬貓健康情形不佳,常引發寵物消費糾紛,店家不僅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飼主或管領人照護責任之相關規定,嚴重影響被販售之動物健康福祉,甚而罔顧消費者的消費權益,亟待政府以公權力介入改善目前店家的動物飼養狀況。
稽查行動可能遭遇之情況與處理方式包括:遇店家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而販賣犬貓或從事寄養者,將現場製作筆錄 並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令其改善。遇店家展示販售之犬貓如有流鼻水、眼屎、下痢等生病情況,店家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動保處獸醫師現場病理學及診斷試劑診斷,確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將現場開立勸導單並令其限期於一週內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