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好萊塢明星興起的瑜珈運動風吹進國內後,近幾年瑜珈運動會館越開越多,但其衍生的問題也層出不窮。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26日表示,坊間的瑜伽業者所規定的預約及取消課程期限過於嚴苛,例如業者對直接扣除消費者曠課課程的費用,還要另外罰款300元,在繳清罰款前都不得預約課程,對消費者而言罰則最重、損失最大。消費者經常因上課規章限制,不易排滿上足堂數導致權益受損,甚至因曠課過多而被罰款。
消基會表示,為讓學員能夠在充足的空間下做肢體伸展,並依個人喜好、程度選擇上課時間和老師,因此瑜珈業者多採行「上課預約制」,藉以控制上課人數和教學品質。如果遇到熱門的時段或講師,消費者可能需提前2兩個星期預訂課程,但是「計畫趕不上變化」,一旦臨時有突發狀況須取消課程,卻又要按業者上課規章於特定時間前取消預約,其中又以抽樣業者中的「自然呼吸瑜伽」規定最為嚴苛,要求消費者於課程前一天或4小時前取消預約,未能考量因大眾交通工具誤點,或是下大雨地震、停電等等天災人禍因素而來不及通知的可能因素。
除了取消預約的制度嚴苛之外,消基會的調查也發現,業者對於屢次爽約放鴿子或來不及事先告知取消預約的消費者,也會依據上課規章,予以輕重不一的處罰,包括累計曠課記錄達標準將「課程預約權」;預約課程後未經取消或未實際使用者,仍視為已經使用;甚至還有業者會對消費者進行罰款300元或扣除該堂課程費用的嚴厲處分。
對此,消基會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就算業者於契約中記載此等條款,若發生爭議時,消費者應可要求此條款無效、拒絕付款。
消費者表示,瑜伽課程所提供的自由預約排課制度,本意是讓消費者能夠依自身的需求、喜好,自主的做彈性安排,但是嚴格的取消、預約限制,反而侷限消費者的時間,消費者繳費後可能因上課規章的限制導致不易上足堂數,權益同樣受影響。建議業者應採取人性化的彈性空間,若消費者能提出合理的缺課理由,應給予補課或換課的補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