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發達,許多人都曾有上網買東西的經驗,但買到地雷商品或瑕疵品的案例也時有所聞,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訂有「7天猶豫期」加以保障,不過,立法委員將修法將生鮮、音樂、影像等產品排除在外。對此,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質疑,限縮法條適用範圍缺乏正當性和必要性,也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引用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又根據同法第19條之1,如買賣的交易內容為「服務」,亦涵蓋在內;同法第2條則定義「郵購買賣」包括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式,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對於丁守中等立法委員打算在消保法第19條增加但書,排除郵購買賣者有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不受7天鑑賞期的保障。消基會引述過去調查網路購物所發現的缺失,包括出賣人相關資訊不透明、網購業者不介入賣家與消費者間的糾紛,以及業者不提供「貨到付款」服務,消費者先付款卻領不到貨的風險增加等研究結果,認為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尚存有許多不確定因素,消費者需負擔一定風險,因此不適合加以法律限縮,為業者開方便之門。
消基會主張,要避免郵購買賣特殊性質商品的解約糾紛,應從「事前資訊的完整提供並合乎法規要求」、「消費者享友充分合理的商品檢視範圍與時間」,以及「完善的公權力監管」、「建立事後糾紛產生時的解決管道」等方面下手,而不應以法律位階限制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