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繼去年修正《醫師法》,禁止篩選胎兒性別或以性別作為人工流產條件,日前再公告修正《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言明不能將胎兒性別差異作為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因素而實施人工流產,以雙管齊下的方式,杜絕有人鑽法律漏洞來扼殺新生命。
《優生保健法》提及懷孕婦女在某些情形下,可依其意願施行人工流產,其中有一項內容為「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過去不少孕婦與醫師就是依據這一條,將不符期望性別的嬰兒人工流產,因此衛生署在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中明訂,胎兒性別差異不能做為此項的認定理由。
國民健康局副局長孔憲蘭表示,去年衛署先修正《醫師法》第28條之4,明訂醫師不得從事的醫療行為,包括若非為了性聯遺傳疾病診斷,實施產前性別篩檢,或是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人工流產行為,違者經查獲可處10至50萬元,
孔憲蘭指出,為了法條的一致性,因此同步修正《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讓孕婦不得以胎兒性別為理由,而要求醫師協助人工流產,希望讓新生兒性別失衡問題逐步獲得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