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继去年修正《医师法》,禁止筛选胎儿性别或以性别作为人工流产条件,日前再公告修正《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言明不能将胎儿性别差异作为影响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因素而实施人工流产,以双管齐下的方式,杜绝有人钻法律漏洞来扼杀新生命。
《优生保健法》提及怀孕妇女在某些情形下,可依其意愿施行人工流产,其中有一项内容为「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过去不少孕妇与医师就是依据这一条,将不符期望性别的婴儿人工流产,因此卫生署在施行细则修正条文中明订,胎儿性别差异不能做为此项的认定理由。
国民健康局副局长孔宪兰表示,去年卫署先修正《医师法》第28条之4,明订医师不得从事的医疗行为,包括若非为了性联遗传疾病诊断,实施产前性别筛检,或是仅以胎儿性别差异为由进行人工流产行为,违者经查获可处10至50万元,
孔宪兰指出,为了法条的一致性,因此同步修正《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让孕妇不得以胎儿性别为理由,而要求医师协助人工流产,希望让新生儿性别失衡问题逐步获得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