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湾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另外,台湾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像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台湾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也有规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恐吓罪、妨害秘密罪以及加重毁谤罪喔!”
没错,我的确被起诉了,所以我才来找你啊,律师!像这样的社会不公,不是就要靠你们律师来主持正义吗?
“你没有前科,又是一时气愤,只要认罪和解,顶多易科罚金,也有可能判缓刑……”
不行!错的又不是我。
“妹子,你想清楚,你的人生还要浪费在这种人身上吗?”
律师娘,难道你也不站在我这边吗?
“生命有限,不该浪费在消耗你能量的人身上。你的每寸光阴,寸寸都是黄金,你却正大把大把交到他的手上,你还没发现吗?”
可是,我吞不下这口气啊!
“转念,就能在地狱找到天堂的入口。”
【法律悄悄话】手机或网络截图分享,有什么法律陷阱?
学校里教我们课业、品行、操守,但我们从小到大,很少有人教我们如何谈恋爱,当然更没有人教我们如何走出失恋,所谓的恐怖情人,就此诞生。
常见到新闻媒体里报导的,不甘分手的前情人广发分手前的亲密照,或是在网络上讨拍,公然挑衅介入的第三者。将他人的对话截图散布,有可能构成台湾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一的“妨害秘密罪”,散布他人的私密照有可能构成台湾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散布猥亵物品罪”,在网络上评论他人的言论也有可能构成台湾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诽谤罪”,而且不以非事实为限,虽为事实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还是有可能成罪。
本文出自宝瓶文化《转身的幸福──律师娘×爱情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