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16/8/5 下午 06:46:16

法律对女性没保障?律师娘谈情侣分手事件

(關鍵字: 分手 , 愛情 , 戀愛 , 貞操

“你所谓的责任是什么呢?”

律师,那还用说吗?当然是承诺了就不能始乱终弃啊!法律不是因为这样的价值观,才会有所谓的“遗弃罪”吗?

先不论他带走我的童贞,光是知道我肚子里那个纪念品的存在,他就应该时时刻刻都守在我身边。那不是他的血脉吗?对亲生骨肉不闻不问,总是法律该介入的吧!

律师,我说的应该没错吧?

“依台湾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遗弃罪的成立,必须要被害者是无自救力之人。”

“目前胎儿在你的肚子里,你的状态也不算是陷于无自救能力,光是知道你怀孕却不闻不问,这样的行为,是不会构成遗弃罪的。”

这种见解我问过好多律师了,答案都一样。我不懂,我们的法律居然容许一个父亲不负担扶养孩子的责任,这不是很奇怪吗?

而且像他这样让我怀孕了,却似乎完全没有跟我结婚的打算,我应该可以请求他对我精神上伤害的损害赔偿,侵害……算是我的贞操权吧!我从来没有跟别的男人发生过关系耶!女人这么珍贵的第一次,就这样葬送在这种男人手上,对于我受的伤害,法律上应该有一些补偿,或至少也应该对他有一些惩罚,不是吗?

“依台湾民法第一○八四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第一一一四条也规定了直系亲属是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所以不管怎么样,他对孩子都有扶养的义务,你可以向他请求共同负担子女成年之前的扶养费。目前实务上扶养费的裁定标准,通常会参考主计处每人每月生活消费支出来计算,再依双方的收入比例分担。譬如,以台北市2014年度每人每月消费支出平均为二万七千零四元,假设你们两个收入差不多,就是一个人要负担一半大约是一万三千五百零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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