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黑心食品越演越烈,消費者身陷食品安全風暴之中,民間消保團體認為業者對原料品管不夠嚴謹、政府對食品檢驗把關不力有關,但行政院會日前通過的《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修正條文,以及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修正條文,以法規限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使消費者保護的法治概念開倒車。
消基會條款 限制民間團體檢驗權
從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開始,黑心食品案件每年一爆,為了幫消費者把關食品安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定期抽驗商品且公布結果,但行政院院會卻於5月23日通過俗稱「消基會條款」的《消保法》第29條修正條文,限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
新修正的第29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佈其取樣、儲存樣本之方式與環境、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及經過,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質疑,政府機關未善盡查驗、監督責任,放任業者自主把關卻頻頻失靈,現在又透過立法限制民間公益團體之檢驗權,道理何在?
陳智義補充說明,消基會每次發表的檢驗結果、檢驗細節和相關樣品資訊都會完整記載於《消費者報導》月刊,且對不特定多數的大眾公布訊息,對象包括消費者和業者,特別立法要求通知業者檢驗結果,根本是多此一舉。
檢驗錯誤損傷譽 行政處罰適當性?
此外,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食管法》第40條則規定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負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讀正確性之責,若有錯誤將處以行政罰鍰。對此,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質疑行政機關以行政裁罰限制消保團體言論自由的正當性,認為若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業者商譽受損,應由業者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即可,政府無需以行政法規介入懲處。
消基會認為,政府的當務之急,應該是儘速加強食品的抽查檢驗,落實對食品業者的監督管理,而不是透過立法對消保團體的檢驗權限綁手綁腳,卻讓立場偏向業者,反讓消費者權益開倒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