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8/3/14 下午 07:35:31

职场孕妈:安胎休养请病假超过30天,怎么办?

(關鍵字: 產婦 , 職場媽媽 , 安胎 , 產假 , 許君豪

某天早上起床,滑开手机,一位刚到新公司任职不久的人资 (HR) 朋友传来信息:“许医生,我们公司怀孕同仁OOO的医生建议她卧床安胎至生产。但她剩下的假不多,又想保住工作,该怎么办?”

许多职场工作者听到这个情境,可能想起:“嗯,我想想,一年病假有 30 天,事假有 14 天,特休假有OO天,再来是 …… 留职停薪!?”

其实,在 2010 年台湾《劳工请假规则》修法后,经医生评估需安胎休养的职场怀孕妈妈,安胎休养期间的病假,就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不会因为“非住院病假每年 30 天”的限制而无法继续安胎。

在台湾,一般劳工、学校专任教师、文职公务人员的安胎休养法规有类似之处,以下为您整理。

【注 1】修法命令: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 2 字第 0990130700 号令。

【注 2】本文病假仅针对一般伤病,不包含职业灾害、职业伤害、职业病。

普通伤病假一般上限:每年 30 天

如上表所示,各类工作者的病假(普通伤病假)一般上限为:

★台湾一般劳工

  • 上限:每年 30 日(未住院)

  • 法源:《劳工请假规则》第 4 条

  • 母法:《劳动基准法》

★台湾专任教师(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

  • 上限:每学年 28 日

  • 法源:《教师请假规则》第 3 条

  • 母法:《教师法》

★台湾文职公务人员(受有俸(薪)给者)

  • 上限:每年 28 日

  • 法源:《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3 条

  • 母法:《公务员服务法》

【注 3】为求精简,本文不讨论退休、资遣。

安胎:不受 30 天限制

然而,各类工作者若符合以下特别条件,则病假上限将提高:

★台湾一般劳工

  • 上限:每两年一年。

  • 条件:安胎、癌症(含原位癌)、住院。

  • 是否须经核准? 否。

  • 是否须先请完一般病假、事假、特别休假? 否。

★台湾专任教师(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

  • 上限:两年内一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

  • 条件:安胎、患重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

  • 是否须经核准? 须经学校核准。

  • 是否须先请完一般病假、事假、休假? 是。

★文职公务人员(受有俸(薪)给者)

  • 上限:两年内一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

  • 条件:安胎、因重大伤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

  • 是否须经核准? 须经机关长官核准。

  • 是否须先请完一般病假、事假、休假? 是。

病假超过 30 天也没薪水,跟“留职停薪”有差别吗? 有。

以一般劳工为例,虽然符合上述条件时,一年内病假可超过 30 天,但依据《劳工请假规则》,只有一年 30 天以内的病假,雇主才须给半薪,超过的日数虽可以请病假,但雇主不必给薪。那跟留职停薪有什么不同?

其实,伤病住院期间(包括在诊所住院安胎),不论是病假或留职停薪,即使雇主依法不须支薪,只要劳工保险未中断或续保,且符合相关条件,就能请领劳保伤病给付,补贴一部分薪资收入的损失,不至于全无收入。

而超过“一年 30 天”后,病假和留职停薪的主要差别,在于:年资、台湾劳保 & 健保。

1. 年资

原则上:

  • 病假/延长病假:仍属“在职”,年资持续计算。

  • 留职停薪:概念上是“劳动契约存续,但经劳雇双方合意,暂时停止其履行。”所以不计入年资。

但是,教师、公务人员等在留职停薪期间的年资计算,在某些情况下有特例。欲知详情,请询问该事业单位或主管机关。

另外,若劳动契约优于法规,另行约定留职停薪期间年资继续计算,亦无不可。这个原则在法律条文中体现的一例是《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 4 条:“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除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外,不计入工作年资计算。”

2. 台湾劳保 & 健保

  • 病假/延长病假:概念同上,台湾劳保、健保维持原状。

  • 留职停薪:台湾劳保和健保,对投保单位、费用负担等细节各有规定,请查询或咨询相关单位。

“两年”从哪一天算起?

安胎假符合上述“每两年一年/两年内一年”的特别条件。那么,这“两年”从哪一天开始算呢?虽然上文已提到专任教师、文职公务人员的算法,此处仍一并整理如下:

一般劳工

  依历计算。(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注 4】

专任教师、文职公务人员(条件详见上文)

  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

【注 4】依历计算的意思是:一年,指同年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对一般劳工采“依历计算”为原则的理由如下:

  • 台湾《民法》第 119 条:“法令、审判或法律行为所定之期日及期间,除有特别订定外,其计算依本章之规定。”

  • 台湾《民法》第 123 条:“称月或年者,依历计算。”

因此,若劳雇其中一方主张非依历计算而对方不同意,则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拿出劳动契约或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双方曾合意约定此特殊条款。

别让职场怀孕妈妈担心

母性保护 (maternity protection) 是近年台湾在职场大力推行的重要政策,目的在确保怀孕和生产后(分娩后)的职场妈妈安心、安全地工作。不论在医疗、法律、性别平等方面,你我越努力,她们就越放心、惬意。保护职场妈妈,我们一起来吧!

本文出自:许君豪医生(职业医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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