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怵目驚心!非法私設獸鋏要小心被罰款!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日前查獲一名果農私設捕獸鋏,並依動物保護法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位於北投區復興三路一帶的這一名果農,是經由4名動保人士通報,再經動保處派員於100年12月31日上午10時前往稽查,果農現場坦承為保護作物設置獸鋏,動保處人員立即將現場拆除之5具獸鋏沒入並帶回進行銷毀,
捕獸鋏因會造成動物嚴重且不可回復的肢體傷害,被鋏傷的動物往往骨折、斷腿,甚至因傷口感染而死亡,對動物帶來極大的痛苦,是非常不人道的行為,歐美等先進國家早已禁用禁售,我國亦於97年間增訂動物保護法明文規定不得以獸鋏捕捉動物,並進一步於100年增訂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法條。
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獸鋏捕捉動物,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且按動物保護法第 14-1 條規定,未經許可使用獸鋏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如果五年內二度被查獲使用獸鋏,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設置獸鋏獵捕野生動物行為,更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萬至30萬元的罰鍰,罰則並不輕。動保處表示,本案廖姓果農坦承不諱,姑念初犯且配合調查態度良好,將處以1萬5千元最低額度罰鍰,以示懲尤。
動保處處長嚴一峰表示,國內雖已立法禁止獸鋏的使用與販賣,但仍有民眾基於投機心態或不清楚法律規定而繼續使用,造成誤傷人畜事件頻傳;為源頭管理捕獸鋏問題,動保處去(100)年度已多次至本市五金行進行禁賣獸鋏宣導及稽查,並對販賣獸鋏業者開罰。動保處再次呼籲,民眾若要驅離或捕捉動物切勿使用捕獸鋏,可使用具有相同功能的圍籬、誘捕籠或其他器具,以避免三腳狗、三腳貓的憾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