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观光局审定“海外旅游定型化契约书”第27条规定,团体旅游的旅客如需取消行程,得依解约离出发日期之长短,按团费百分比赔偿费用,在出发前31日前取消,须赔偿旅行社业者团费的10%;前21日至30日则要扣除团费的20%;前2日到第20日扣除团费的30%;前1日取消则须扣除一半费用;至于当天取消,团费则须全额赔偿给旅行社。
对此,台湾消基会认为政府机关应以消费者生命为重,要求旅行社业者依照《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书》第28之1条规定,在出发前有客观风险事由时,消费者得解除契约,且只能扣除最多5%的团费。
不过,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表示,现行《海外旅游定型化契约书》第28之1条的退费规定,仅适用于海外旅游警示调为红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