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奖金
未列入投保金额计算且具奖励性质的款项(如年终奖金、节金、红利等),累计超过当月投保金额4倍的部分,所得格式代号为50。不过健保局已明确指出,包括生育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教育补助费、休假补助费,不属于奖励性质,虽然所得格式代号为50,但不会列入收取补充保费的奖金去累计。
举例1:
陈先生为上班族,投保金额31800元,102年都在同一家公司,2月15日拿到年终奖金10万元,6月15日领取红利奖金5万元。
说明:
奖金采累计,没有下限金额、上限则是1千万元,也就是单笔最高计费基础就是1千万元。陈先生投保金额3万1800元,投保金额4倍是12万7200元,因此2月15日虽拿到年终奖金10万元,累计奖金额度没有超过12万7200元,所以这笔钱不用缴交补充保费。
不过6月15日再领取红利奖金5万元,累计奖金为15万元,与12万7200元相比超过2万2800元,因此要将2万2800元以2%计收补充保费,这笔钱领取时要先扣除456元补充保费。
举例2:
王先生是业务员,年初时在A公司投保金额2万1000元,102年2月1日年终奖金拿到10万元;3月时转到B公司服务,投保金额是2万4000元,6月5日业务奖金拿1万元。
说明:
王先生在A公司时投保金额4倍是8万4000元,10万元年终奖金超过1万6000元,因此要将1万6000元以2%计收补充保费,这笔钱领取时要先扣除320元补充保费。
当王先生在B公司,投保金额4倍是9万6000元,1万元的业务奖金虽然没有超过这个金额,但是健保局对奖金累计认定是「给付时当年度累计奖金金额-给付时投保金额×4」,也就是王先生102年共累计了11万元奖金,扣除9万6000元为1万4000元,但为了避免重复计算补充保费,原则是「以较小的金额为奖金的费基」,因此以业务奖金1万元计收2%补充保费,这笔钱领取时要先扣除200元补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