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黑心食品越演越烈,消费者身陷食品安全风暴之中,民间消保团体认为业者对原料品管不够严谨、政府对食品检验把关不力有关,但行政院会日前通过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9条修正条文,以及立法院三读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部分修正条文,以法规限制民间消保团体的检验权,使消费者保护的法治概念开倒车。
消基会条款 限制民间团体检验权
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开始,黑心食品案件每年一爆,为了帮消费者把关食品安全,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定期抽验商品且公布结果,但行政院院会却于5月23日通过俗称「消基会条款」的《消保法》第29条修正条文,限制民间消保团体的检验权。
新修正的第29条规定:消费者保护团体发表检验结果后,应公布其取样、储存样本之方式与环境、使用之检验设备、检验方法及经过,并通知相关企业经营者。《消费者杂志》发行人陈智义质疑,政府机关未善尽查验、监督责任,放任业者自主把关却频频失灵,现在又透过立法限制民间公益团体之检验权,道理何在?
陈智义补充说明,消基会每次发表的检验结果、检验细节和相关样品资讯都会完整记载于《消费者报导》月刊,且对不特定多数的大众公布讯息,对象包括消费者和业者,特别立法要求通知业者检验结果,根本是多此一举。
检验错误损伤誉 行政处罚适当性?
此外,5月3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的《食管法》第40条则规定食品卫生检验资讯者应负确保检验品质及结果判读正确性之责,若有错误将处以行政罚锾。对此,消基会名誉董事长谢天仁质疑行政机关以行政裁罚限制消保团体言论自由的正当性,认为若检验结果错误造成业者商誉受损,应由业者提出民事或刑事诉讼即可,政府无需以行政法规介入惩处。
消基会认为,政府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尽速加强食品的抽查检验,落实对食品业者的监督管理,而不是透过立法对消保团体的检验权限绑手绑脚,却让立场偏向业者,反让消费者权益开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