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導民眾在公園餵母乳時遭員警驅趕,讓母親哺乳小孩相當不便,似乎與政府推廣哺餵母乳的政策悖離,對此,國民健康局再次重申,根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定,母親於公開場所哺餵母乳,任何人不得禁止。據了解,目前本案由台北市衛生局進一步了解中。
國民健康局表示,根據政府已經通過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定,主旨就是在保障母親與寶寶公開哺餵母乳的權利。該條例第四條亦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反者將處行為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除保障公開哺乳權,也要求一些較大面積的特定公營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
目前全國依法有1,524個應設置哺集乳室的場所,目前已近8成設置完成,2成尚未完成;國民健康局表示,各縣市將於11月24日緩衝期屆滿之日起,對查獲未符規定者,正式開單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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