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白商品热销不分季节,琳琅满目的瓶瓶罐罐常让人眼花撩乱,但民众选购可要睁大眼睛,以免美白不成还伤了皮肤。新北市政府卫生局公布今年第1季市售美白化妆品抽验结果,10件产品中有2件标示不全,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可依法对厂商处以10万元以下罚锾。
卫生局食品药物管理科长林冠蓁表示,白皙柔细的肌肤是女孩子的最爱,甚至有1白遮3丑的说法,坊间业者也推出各类五花八门的相关商品,强力放送美白的神奇效果。新北市政府卫生局针对美妆用品店、百货公司、量贩店及夜市等,共带回10件美白产品回去抽验,结果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敛滋养霜」的商品不符规定,分别为未标示批号或出厂日期以及未标示用法。
林冠蓁科长指出,该2件美白商品经检验,成分没有不合规定,但包装标示不完整,影响消费者「知的权利」。其中汐止区某药局贩售的「美白嫩白霜」未标示制造日期及批号;树林区连锁药妆店贩售的「美白收敛滋养霜」未标示用法。卫生局已要求业者下架,并追踪来源厂商,要求改正。
管理法规方面,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化妆品外盒包装或容器要有显着标示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及地址、进口商名称及地址、内容物净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号或出厂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与期限等标示,另外不得宣称夸大或涉及医疗效能等词句,违者将依同法第28条规定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锾。
卫生局提醒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睁大眼睛、辨识清楚,遵守「一不二要」原则,不轻信夸大疗效宣称、要购买来源清楚产品与要认明完整中文标示,才是最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