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愈來愈普及,不少銀行業者也建議民眾開通「網路銀行服務」,以增添便利性,為了維護個人網路銀行交易之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宣布,已通過金管會所提報草案,規定銀行對於客戶傳送的電子文件,應提供再確認機制;且民眾若網路操作錯誤,銀行負有立即協助處理轉帳錯誤的義務。
消保處表示,已決議通過行政院金管會所提報「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公告後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對於銀行業者應負的義務,更明確加以規範。
基於網路操作出手無回的特性,因此明訂銀行對於客戶傳送的電子文件,除提供查詢的事項外,應提供再確認機制,並即時將檢核及處理結果通知客戶;但是經再確認機制確定電子文件內容無誤並回傳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
為降低消費者利用網路交易可能發生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的損害,明訂消費者發生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之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銀行負有立即協助處理轉帳錯誤的義務。
此外,明訂銀行調整相關費用時應公告與通知消費者,費用調高時並應取得消費者同意後,才能按調高費用計收;另應揭露進行網路銀行服務的最低電腦軟硬體設備需求,並負擔所提供的軟硬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