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人當道,廠商利用部落客的高人氣,邀請他們試吃、試用,撰寫體驗文,讓網友在搞不清文章是客觀的論點,抑或是為廠商作嫁的廣告文。針對部落格文章的置入性行銷,消保團體調查發現,僅有38.5%部落客會明確告知為廠商合作文章,但也有73%部落客的貼文遊走廣告灰色地帶,以各種方式讓消費者難以辨識是否為廣告文章。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日前隨機挑選26個不分類型、累積瀏覽人次至少50萬以上的部落格進行調查,檢視其推薦文章是否有清楚告知為廣告文,結果發現僅10個(38.5%)部落格會在標題與文章分類明確告知為廠商合作文章。另外,有19位、73%部落客將商品、店家或活動詳細資訊公開於文章中,卻沒有將標籤歸類為商業廣告項目中,有模糊廣告的嫌疑。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仍需與廣告主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不過根據同法內容也指出,檢舉人需提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並解釋足以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合理懷疑。
不過,消基會表示,一般消費者如何能落實蒐證工作?而且網路世界無遠弗屆,若是以匿名發表文章甚至可以任意修改刪除,當消費者質疑有廣告不實情形,欲蒐證舉發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消基會認為,行政機關應效法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規定,將部落客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視為產品宣傳,需清楚揭露與廣告商間的合作關係,讓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觀看與否;若未依法揭露,也可比造FTC處理,最高罰以1.1萬美金(約新台幣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