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未落實分級轉診制度,除了因民眾逕自到醫學中心就醫,另一原因是院際間資訊不流通,讓民眾缺少轉回小醫院的信心,導致醫學中心總是人滿為患。衛生署預告《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草案》,明定轉診的規則:患者因病情需要而接受轉診,轉出醫院會將就醫日期與掛號安排妥當,且接受轉入的醫院必須將病歷摘要等回復給原醫院,並接手患者後續的照顧,希望打破各級醫院患者「轉不動」的現況。
衛生署健保小組副召集人曲同光表示,修正過後的《健保法》要求訂出轉診辦法,其實跟目前要做的措施差不多,只是用子法規將規則清楚訂出來,未來健保特約醫院若沒有依此辦理轉診,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健保局將可依《醫事服務特約及管理辦法》,予以違約記點,記點達3次可停約。
根據轉診辦法草案,明定特約醫療院所應設置轉診櫃檯或窗口,辦理轉診事務;醫院收治患者時,如果受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患者病因或無能力提供其完整治療,應協助辦理轉診。但對有生命危險的患者,應先給予適當的急救,才可以轉診。
轉診並非以救護車將患者送出即可,轉出的醫院要替患者聯繫安排轉診就醫日期與掛號,轉出就醫類別也應註記在健保卡上,曲同光表示,透過健保卡的紀錄,可檢視患者轉診的合宜性,民眾不用擔心被當作人球。
曲同光表示,上轉的目的是依照疾病的嚴重程度,讓有急重症能力的醫院協助某一部分,但後續的治療,其實其他的醫院也可以做,民眾若堅持待在大醫院,不僅等不到病床,照護品質也未必好,針對以往轉診最難的下轉,轉診辦法草案明訂,接受轉診的醫院必須將初步診療處置情形、病歷摘要告知原本的醫院,並將患者轉回去。
不過,若有下列情形患者,基於醫療上的必要性,到轉診的醫院進行首次回診,可視同轉診、且無須持轉診單,包括門診手術後的回診、急診手術後的回診、住院出院後1個月內的回診、分娩出院後6周內的回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