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2/4/28 下午 11:50:02

醫界:醫療訴訟應增「重大過失」責任

(關鍵字: 醫療訴訟 , 王志嘉

本月初,台中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醫師李明鍾等3名醫師的醫療訴訟案敗訴,被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賠3000多萬元的巨額賠償金,引起社會譁然,也令醫學界重新審視醫療訴訟制度中。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副執行長王志嘉今28日在一場「醫療訴訟制度革新研討會」中,建議醫療訴訟相關法規應朝醫療過失刑事責任明確化、醫療糾紛鑑定人員代表性、訂定醫療過失賠償上限等三大方向予以修正。

王志嘉表示,醫療行為的目的在救死扶傷,屬於「轉危為安」性質,沒有拒絕或置之不理的權利,與計程車司機拒載客人的一般日常活動相比,性質有別,加上五大高風險專科出現人力空窗的現象,以及護理人員嚴重不足,如果按照現行醫療訴訟制度,恐會加重防禦性醫療的嚴重性,使醫病關係因缺乏信賴越發緊張。

為了降低防禦性醫療的效應,王志嘉表示,醫療法應增訂第82條之一,限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負刑事責任,並明訂「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同時,醫療法也應設定合理化的醫療刑責。

其次,醫療糾紛案中的初審鑑定報告最容易被法官視為判案依據,但是現行「初審醫師」多為各大醫院醫學中心的學者,缺乏臨床實務經驗,容易受限於教科書中的醫學學理、醫學中心見解、自己醫院標準,甚至是個人價值觀,以結果論分析。

另一方面,醫療行為中的相關因果關係複雜,審查時應個案具體鑑定,不能以抽象的通則作判斷,而直接將A視為致病原因。基於上述理由,王志嘉建議界定初審醫師的資格,給予「降低法律語言和醫療語言間隔閡」的適當訓練,確保評鑑品質兼顧實務層面,甚至可建立「二級審查制度」,讓評鑑結果更公平。

最後,訂立醫療過失賠償上限和範圍,不能將病患醫治後的醫療過失回溯到病患健康未接受救治前的狀態,而把病人疾病、外傷,以及車禍事件等責任轉嫁由醫事人員承擔。

王志嘉(中)表示,現行醫療訴訟制度缺乏「重大過失」的規定,容易造成防衛性醫療現象。(攝影/駱慧雯)
王志嘉(中)表示,現行醫療訴訟制度缺乏「重大過失」的規定,容易造成防衛性醫療現象。(攝影/駱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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