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1日起,市面上販售的塑膠類食品容器,包括奶瓶、餐盒以及水壺,必須在容器本身標示使用的塑膠材質與耐熱溫度,違者將依法下架回收,若不配合可處3至15萬罰鍰。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去年7月21日已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的標示內容,食品組科長鄭維智指出,包括重複性使用的塑膠奶瓶、水壺以及餐盒(含微波保鮮盒),要標示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產地、製造日期、警語,都是公告一年後即正式生效。
鄭維智科長表示,以往廠商只將標示內容標在外包裝上,民眾使用時難以注意,因此新規定強制要在奶瓶瓶身、水壺壺身以及餐盒盒身,以不容易脫落或褪色的打印或印刷方式,註明使用的塑膠材質與耐熱溫度。
食藥局強調,業者製造各類食品容器具必須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的材質及溶出試驗規定,比如使用聚碳酸酯PC、聚苯碸樹脂PPSU、聚苯碸樹脂PES等塑膠材質的嬰兒奶瓶,塑化劑 DEHP 及 DBP 的限量分別為1.5 ppm 及 0.3 ppm,雙酚A不能超過30 ppb。
此外,若產品材質屬於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這類通常見於微波保鮮餐盒,必須加註「使用於高油脂食品以及高溫時,勿與食品直接接觸」警語。
食藥局也呼籲民眾購買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時,應注意產品標示的特性、正確使用方式,尤其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具長時間接觸高溫食品,以維護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