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16/8/12 下午 06:26:39

遇已婚劈腿男糟蹋青春?法律可索赔吗?

(關鍵字: 劈腿 , 小三 , 愛情 , 剩女 , 隱匿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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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他算得上相貌堂堂,虽然已届不惑之年,但跑马拉松的训练让身材维持得很不错,谈吐、风度也上得了台面,还是个部门经理,怎么会轮到我坐这个位置呢?

我知道大家都说我蠢,但我还是有点小聪明的。所以,我没有事先告知他,上楼进了他们公司,然后请柜台那位脸有点臭的小姐通知他。

他看到我,脸都铁青了,但我总得冒险一试,毕竟我不是二十几岁的小女生了──踮起脚,对着高我十公分的他,啄了他的脸颊一下。

“我想你嘛!”

那四周扫射过来的眼神几乎让我百箭穿心。

接下来你们都知道了,就如同我刚走进你们事务所说的那样。

他的老婆马上就被通知了,因为他不只是部门经理,还是公司的驸马爷。

留给我的手机号码是他的公务手机,下班就关机,而且他从不离身(真是辛苦他了)。

事发之后,那支手机打来的第一通电话居然是他的老婆,老板的千金。我还得感谢她呢!她相信我是无辜的,只要我从此跟他一刀两断就好。

怎么可能!我三年多的青春呢?让我莫名其妙当了三年多的小三,在这三年中,我从意见调查表的“31至35岁”跳到“36至40岁”,她到底懂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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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湾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还有台湾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他明知你们是以结婚为前提而交往,竟对你故意隐匿已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已造成你精神上极大的痛苦,显然已超越一般社会客观上所能容忍的程度。总之,你可以向他请求精神赔偿,过去的案例大约是几十万元。”

这是大律师说的,就法来论法。

那你呢?虽然你只是律师娘,但待在律师的身边,也看多了吧!你说,我该怎么办?

我连最后相亲可能成功的机会都被他毁了,精神赔偿几十万,有什么意义吗?

看你年纪也跟我差不多吧!换成是你,你会怎么做?

“第一,你该让他知道他错了,做错事就应该受到惩罚。第二,你该让自己知道,不是你的错。即使换成几百万,也换不回你的青春,所以金钱当然不能衡量你受的伤害。但是,假使他未婚吧,最后一定会娶你吗?娶你,你们一定会幸福吗?人的幸福,靠不了别人给的。不论你的境遇是什么,该负责让你幸福的永远是你自己。”

律师娘,我知道你想说什么,我还是可以追寻我自己的幸福的,是吗?其实那三年多,我确实是感觉到幸福的,那是过去三十几年来我不曾抓住过的,很残酷,却很真实。

我说了,我从大风吹的位置上被赶了下来,就是这么一回事。但我相信,下一回音乐再停止时,我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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