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15歲國三少女,2年內陸續和8名未滿16歲的男友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後帶她到警局提告,再向8名少年的家長分別收取30萬至60萬元和解金,得款逾200萬元,便到警局撤告,引起社會一片譁然。
根據報導,15歲少女2年內與8名未滿16歲的少年發生性行為,偵訊時竟向警方表示是雙方「你情我願」,因案件屬告訴乃論,之後少女母親疑利用和解制度向8名少年收取和解金,讓和解制度遭到質疑。
兒童性自主 不分性別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表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6歲的少男少女人發生合意性行為,兩造雙方互為被害與加害身分,均可依法提出告訴。另有關該名少女母親,疑似利用和解制度向8名少年收取和解金之行為,現正由警方深入調查中。
調查指出,國內未成年人性侵害佔全部性侵害案件一半,其中又以「雙方合意者」佔未成年受害者的半數以上。依據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被告為18歲以下之人,可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