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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有学问!安排身後事可以这样做(下)

(關鍵字: 遺囑 , 財產 , 身後事 , 繼承人 , 繼承

关於继承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民法第1147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除本法(民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民法1148 条)

继承遗产,是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即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都要继承。

在法律上,继承有三种态样:一是概括继承,即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二是限定继承,是仅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不足部分,继承人无须以自己财产清偿。如有剩余,则由继承人继承;三是抛弃继承,即抛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之权利。抛弃继承後,即非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就没有任何权利或义务情形。

民国98 年6 月12 日修正之民法继承篇及其施行法施行後,遗产继承制度,由“概括继承为原则,限定继承、抛弃继承为例外”修正为“概括继承、限定责任为原则,抛弃继承为例外”。继承人对于所继承的债务,仅须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避免过去有因亲人身故,却莫名继承了大笔债务的情形。

关於应继分

所谓“应继分”,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遗产(含权利与义务)继承比例。应继分须视继承人之多寡及顺序分别认定。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民法1138 条)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民法1141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1138 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1138 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1138 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1138 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民法1144 条)

据此,我们得以清楚了解每一件继承发生时,有继承权之人对遗产的继承比率就是其应继分。

关于特留分

所谓“特留分”,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最低限度的法定应继分,为法律赋予继人享有遗产继承权利的最低保障。

特留分不受被继承人之遗嘱或遗赠之侵害。也就是说,若一个人获有继承权时,任何人(包括留遗产者)都不能剥夺其法律给予之特留分。例如父亲虽立有遗嘱不留遗产给某一个儿子或女儿,但该儿子或女儿仍得继承遗产的特留分。

继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姐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民法1223 条)

特留分,由依民法1173 条算定之应继财产中除去债务额算定之。(民法1224 条)

关于预立遗嘱有几项重点目的,如动产与不动产之分配,人死亡后丧事处理、至于时间选择最好是在人年轻健康时,切勿等到病入膏肓甚至弥留,因为人如在此情况下可能无法审慎考量,故立遗嘱宜早不宜迟,日後发觉不妥随时可以更改。

注意事项

一、自书遗嘱,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及字数,另行签名。

二、以遗嘱分配遗产,应注意特留分的规定,相关条文可参考民法第1223 条、第1224 条及第1138 条、第1144 条应继分之规定。

谘询/资料来源: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 洪树人

【自书遗嘱范例】

遗嘱

本人○○○,基於自由意志在精神健全情况下书立本遗嘱: ○○○民国○○年○月○日生,新北市人,身分证字号○○○○…,依民法之规定,自书遗嘱内容如下:

★一、不动产部份:

(一)座落於新北市○○区○○段○○地号土地及地上建物〈门牌号码○○○〉○楼住宅,所有持分由配偶○○○〈民国○○年○月○日生,新北市人,身分证字号○○○○……〉单独全部继承。

(二)座落於新北市○○区○○段○○地号土地及地上建物〈门牌号码○○○〉○楼住宅,所有持分由由长子○○○〈民国○○年○月○日生,新北市人,身分证字号○○○○…〉单独全部继承。

★二、动产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基金及名下汽车由长女○○○〈民国○○年○月○日生,新北市人,身分证字号○○○○…〉单独全部继承。

(二)银行存款及心爱物,书籍,画作及其他一切财产,由全体继承人平均继承。

(三)寿险公司之保险金由受益人自由支配之。

★三、本人指定配偶○○○为遗嘱执行人。

★四、亲爱的家人,上述内容当我离开之後,希望所有家人都能好好的生活、快乐的过日子,善尽为人子女孝道,做一个社会上有用之人。

立遗嘱人:○○○ (一定要亲自签名)

中华民国○○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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