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宁缓和医疗
台湾的安宁疗护的服务对象是末期病患,主要是以癌症病人为主。目的在帮助、尊重病患、照顾他们、减轻其痛苦,让病患能拥有最后生命地尊严及完成心愿,安然逝去;家属也能勇敢度过哀伤,重新展开自己的人生。
世界卫生组织(WHO) 在1990 年对“缓和医疗(palliativemedicine)”的定义为:“对于有治愈性的治疗已无法获益的末期病人,整体积极的照顾是给予病人疼痛控制及其他症状的缓解,再加上更为重要的心理、社会及灵性层面之照顾,目标是协助病人及家属获得最佳的生活质量”。
当有一天生命走到尽头时,要做怎么样的抉择?
2000 年,台湾公布施行“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使医生对不可治愈之末期病人,在尊重其意愿之情形下,不施予积极性之治疗或急救,仅提供减轻或免除其痛苦之缓解性、支持性医疗照护措施。
2006 年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委托“台湾安宁照顾协会”将签署人同意之“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汇整后送交台湾卫生署转中央健康保险局,台湾中央健康保险局将上述个人意愿登录到台湾健保IC卡中,因此民众可以事先签署“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并勾选愿意将此意愿书加注于健保IC 卡上,寄至“台湾安宁照顾协会”,协会将汇整相关资料送至台湾行政院卫生署转中央健保局完成加注事宜。
注记完成后民众如罹患严重伤病时,个人在经医生诊断是为不可治愈的情况下,一旦突然陷入呼吸困难、意识混乱时,可以为心急的家人提供一个是否要急救的“抉择”。如此才不会造成在个人无法表达意愿时,仍被送入加护病房进行积极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例如:气管插管、接上呼吸器及电击等)。
“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之内容与规定
将本意愿书数据键入本人台湾健保IC 卡注记字段(同意者请于□打ˇ)
末期病人愿意接受缓解性、支持性之医疗照护。
末期病人愿意在临终或无生命征象时,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包括气管内插管、体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注射、心脏电击、心脏人工调频、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为)。
意愿书之签署,应有具完全行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场见证。实施安宁缓和医疗之医疗机构所属人员不得为见证人。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二位医生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2)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无法表达意愿时,应由法定代理人签署意愿书。
详细信息参考:
台湾行政院卫生署2013年5 月15 日公告修正“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不施行维生医疗同意书”、“医疗委任代理人委任书”及“撒回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声明书”等五种窗体参考范例(102.05.23 新增)。
网址:www.nhi.gov.tw/
请咨询:台湾安宁照顾协会免费咨询专线0800-220-927。
本文出自汉湘文化《人生。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