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补充保费的健保新制,明年元旦上路,不过社福团体今14日举行记者会,指出补充保费规定「雇主」的任何支出,只要超过雇员的投保薪资都要收2%补充保费,而且金额没有上下限,然而承揽政府补助案的社福团体,付出的讲师费、讲座费等,竟也被视为「雇主」身分而要付补充保费,非常不合理。
社会福利总会联盟表示,许多社福团体收到健保局寄发的宣导说明单张,才赫然发现根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社福团体以被投保人之投保单位的身份,被课以缴交健保补充保费的责任,导致这些承接政府委托福利服务或补助办理方案的社会福利团体,增加许多补充保费的成本。
根据健保法第34条规定,为了避免雇主对受雇者「高薪低报」,规定每月支付之薪资所得总额超过其受雇者当月投保金额总额时,差额要付2%补充保费。不过健保局公告所谓的薪资总额涵盖所得税格式代号50所指之项目,包括了员工薪资及奖金、授课钟点费、谘询费、访谈费、辅导费、出席费、主持费、讲座费、讲评费等「非受雇者」支出,因此对社福团体来说,补助案中邀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员的讲师费、出席费、辅导费等经费支出,竟然也必须付补充保费。
社福总会联盟初估,社福团体因此多出的成本费用少则3-4万元,多则数10万元,在这个景气不佳、募款困难的时候,更显雪上加霜。此外,由于租金也要收补充保费,不少社福团体已接到房东通知要涨房租,基于不少社福团体是接受政府委托承揽法定服务,认为这笔增加的成本,应由政府负担。
因此社福团体要求卫生署,重新解释健保法第34条规定,对于雇主收取的补充保费,每月支付之薪资总额应该仅限于受雇者的薪资总额;此外,要求各级政府应在委托案及补助案中增加预算,吸收这些单位所产生的补充保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