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某住宅蘇姓房客搬離時棄養所飼養1隻自色柴犬,致使該犬活活餓死一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個月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北市動物保護處10月18日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同法第2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罰鍰。
今年6月中旬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某住宅蘇姓房客搬離時棄養所飼養1隻白色柴犬,致使該犬活活餓死一案,北市動保處於6月14日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將全案移送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偵辦,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個月偵查終結不起不訴。
因為8月17日對於因本案飼主蘇姓女子未滿20歲,依法為該飼主蘇姓女子之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蘇姓女子之母親成為被告,陳姓母親表示女兒(蘇姓女子)自國中時代即離家未與她同住,一開始有幫她租房子,但後來翹家不連絡,隔一陣子才接她電話,但也不透露其住處也沒見到面,並不了解其平常生活狀況也不知道在租屋處養狗,也很少與女兒連絡,該陳姓母親對蘇姓女子飼養犬隻既不知情,難以對其飼養犬隻行為有何管理監督可能,而能防止蘇姓女子進行惡意棄養導致死亡行為,且亦非棄養動物致死行為人,難以僅以動物保護法擬制規定其為飼主,並追究其為蘇姓女子棄養動物致死行為擔負罪責,因此本案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
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爰此動保處依解剖診斷死亡原因該白色柴犬確為長期飢餓脫水導致死亡,並約談飼主蘇姓女子到案說明以釐清案情,該棄養行為人19歲蘇姓女子於10月11日約談到案時表示該柴犬飼養約1年,名叫「BOSS」,5月搬離住處時已託友人隔日帶去寵物店寄宿,但是朋友沒有出現,自己隔天早上還有回去餵狗,之後因為忙於搬家及工作,再也沒有關心過BOSS有沒有被好好照顧,但也坦承對於自己當初犯下的錯誤非常後悔,北市動保處另遂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最低額度新臺幣1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