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是一件有風險的事,在生產過程中不幸死亡或導致中、重殘的母嬰,可由醫療院所申請「生育事故救濟」,此試辦計畫10月起上路,並可回溯至今年元旦起因生產而受害者。衛生署表示,由於母嬰各有些情形不符合救濟條件,因此屆時救濟與否會分開認定,案件受理申請後,會在3個月以內完成金額核定。
根據衛署公布的「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內容,下列5大生育事故,不在救濟之列,包括: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36 周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方者。
懷孕期間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舉例若有一名產婦在懷孕滿32 周時,發現自己下腹疼痛、有強烈宮縮的情形,在醫院早產生下寶寶死亡,且產婦在早產過程也發生羊水栓塞症,經搶救生命後致重殘傷害。
分析此類生育事故,產婦因為是早產,屬於排除救濟情況,所以雖然生下的寶寶已死亡,但不符合救濟的條件。但是,該名產婦有生產事實並且因羊水栓塞症致重殘傷害,產婦本身的情況符合救濟條件,醫療機構可以提出申請,重度殘障傷害可獲最高130 萬元以內救濟金。
衛署說明,符合生育事故救濟條件之申請案,生育事故審議委員會視個案事實發生情節審定救濟金額,金額有上限,且不能超過機構與病方簽署達成協議的額度:
孕產婦死亡:200 萬元以內。
胎兒、新生兒死亡:30 萬元以內。
孕產婦或新生兒極重度障礙:每人150 萬元以內。
孕產婦或新生兒重度障礙:每人130 萬元以內。
孕產婦或新生兒中度障礙:每人110 萬元以內。
符合救濟資格的受害者,衛署表示案件受理後的3個月內會完成審定,但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