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2/9/27 下午 06:45:24

不怕地雷 買賣契約將強制載明屋況

(關鍵字: 消保處 , 凶宅 ,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近年來房價高漲,許多民眾花費畢生積蓄,就怕買到有瑕疵的房屋而得不償失。為確保民眾未來買賣成屋能更有保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通過內政部提送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範本,以具有實質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要求業者再買賣契約中載明包括凶宅、海沙屋等重大屋況資訊。此項規定最快將由內政部於今年10月公告,明年4月正式上路。

近年來房價高漲,為了保障消費者的買屋權益,政府將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實質法律效力規範業者載明屋況。(攝影/駱慧雯)
近年來房價高漲,為了保障消費者的買屋權益,政府將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實質法律效力規範業者載明屋況。(攝影/駱慧雯)

雖然內政部早於民國90年就公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但此範本屬於「行政指導」,沒有實質的法律強制力,難以規範業者或屋主,為了確保購買成屋的消費者能買得安心,內政部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經消保處第7次會議審查通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最新通過的重要內容如下:

一、業者應將房屋現狀重要資訊充分揭露:包括房屋未登記部分、漏水情形、輻射屋檢測、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海砂屋檢測事項、曾否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以及是否為政府列管的山坡地住宅社區。

二、業者應確記載房屋現狀格局及建物型態:增列建物交易當時的現況格局和建物型態,以利義務人申報。

三、業者交屋遲延條款:增列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未依約定日期交付成屋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的金額,賠償消費者因此所受之損害。

四、為避免產生消費糾紛,不得有廣告僅供參考以及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或字眼。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快將由內政部在下個月公告,並於6個月後生效。屆時銷售新成屋的建商業者若有違反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行為,除了消費者可向企業經營者主張權利之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要求限期改善。

不過,中古屋的房屋仲介業者卻不納入強制規範,消費者若有買賣爭議,無法據此主張受損權益,主管機關內政部也無法因業者「應記載卻不記載」而予以行政裁罰。對此,消保處表示,此行政命令雖然無法直接規範房仲業者,但因是目前較能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的契約範本,大多數房仲和不動產業者都表達會使用的高度意願,以做為買賣爭議上法庭時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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