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公告新版「药害救济申请书」,与过去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当医师处方药物不是许可证所记载的适应症或效能,但若符合当时医学原理及用药适当性,这种适应症外用药造成的药害,也有机会获得救济,不会在审议的第一关就被排除。
药害救济基金会执行长翁菀菲表示,过去法源明定有些项目不符救济原则,适应症外用药就是其中之一,然而医师基于专业考量可进行这样的用药处方,使得适应症外用药情形愈来愈常见。为了保障用药民众的权益,去年5月通过《药害救济法》部分条文修正,增修「若符合当时医学原理及用药适当性」,适应症外使用也可符合药害救济条件。
根据卫生署去年9月28日公告的「适应症外使用药品审议原则」,对于合理的适应症外使用标准,参考依循包括:十大医药先进国家已经核准的适应症、所治疾病已收载于临床诊治指引、广为临床医学书籍收载列为治疗可选用药物的传统治疗方法。
翁菀菲表示,审议原则是符合救济申请的先决条件,但能否获得救济,药害救济委员会仍会依个案整体情况来判断,不过对民众来说,的确增加了用药的保障。
除了扩大药害救济审议范围,新版申请书也改版,翁菀菲表示除了在表格设计上更符合使用者需求,增加勾选的项目以提升填写的便利性;此外,为了符合个资法的规范,也增加了调阅病历资料的同意书。
新版「药害救济申请书」即起生效,目前已公布在药害救济基金会网站(http://www.tdrf.org.tw/),有需求的民众可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