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公告新版「藥害救濟申請書」,與過去最大的不同點,就是當醫師處方藥物不是許可證所記載的適應症或效能,但若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這種適應症外用藥造成的藥害,也有機會獲得救濟,不會在審議的第一關就被排除。
藥害救濟基金會執行長翁菀菲表示,過去法源明定有些項目不符救濟原則,適應症外用藥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醫師基於專業考量可進行這樣的用藥處方,使得適應症外用藥情形愈來愈常見。為了保障用藥民眾的權益,去年5月通過《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增修「若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適應症外使用也可符合藥害救濟條件。
根據衛生署去年9月28日公告的「適應症外使用藥品審議原則」,對於合理的適應症外使用標準,參考依循包括: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已經核准的適應症、所治疾病已收載於臨床診治指引、廣為臨床醫學書籍收載列為治療可選用藥物的傳統治療方法。
翁菀菲表示,審議原則是符合救濟申請的先決條件,但能否獲得救濟,藥害救濟委員會仍會依個案整體情況來判斷,不過對民眾來說,的確增加了用藥的保障。
除了擴大藥害救濟審議範圍,新版申請書也改版,翁菀菲表示除了在表格設計上更符合使用者需求,增加勾選的項目以提升填寫的便利性;此外,為了符合個資法的規範,也增加了調閱病歷資料的同意書。
新版「藥害救濟申請書」即起生效,目前已公布在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http://www.tdrf.org.tw/),有需求的民眾可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