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日前公開招標,將委外進行米格魯(Beagle dogs)的動物試驗,作為申請新藥開發的依據,消息一出馬上引來動保團體的抗議。美國聯邦政府早有《動物福利法》,即便是專門用來做實驗的動物,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必須符合這項法條的規範,目的即是為了能在顧及科學發展和動物保護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美國在戰後因為科學發展上的需要,很多不肖的寵物業者會透過管道偷取家貓或家犬,再轉手販賣給學術單位或藥廠的實驗室,從中牟取暴利;由於有越來越多的飼主跟聯邦政府投訴,因此在1966年8月24日由詹森總統(Lyndon B. Johnson)畫押通過的《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of 1966, AWA),明文保障那些專門提供實驗和展示用的動物,避免牠們受到不人道的對待。
該法案雖然歷經7次的增修(amendment),但裡頭都清楚地規定在實驗過程中,實驗人員必須採取麻醉藥、鎮定劑甚至是安樂死(euthanasia)的方式,將動物的「痛覺」降到最低,且不可以在一隻動物身上進行一次以上的實驗;在2002年第5次的修訂條文中,把因實驗需要而豢養的鳥類、大鼠(rats)、小白鼠(mice)以及非研究用途的馬匹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但狗、貓、兔等溫血動物依舊在規範之內;而2008年最後一次的修正中,則明確規範實驗用犬隻的來源、年紀(6個月以上)、健康狀況(無疾病且已接種)等措施,避免讓很多來路不明的狗狗淪為動物實驗的犧牲品。
整體來說,《動物福利法》是聯邦政府為了杜絕很多私人寵物被違法變賣到實驗室而制定出的法律,因此法條內容多半建立在「人道」的概念上,適用在很多非研究用途的動物身上;即便是專門用來做實驗的動物,也要符合這個法條的規範,如豢養的環境、餵食的飼料,甚至是運送過程中的細節,為的就是要讓牠們在最「安祥」的狀態下完成整套實驗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