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頭痛、流鼻水,許多民眾習慣到藥妝店購買藥品,即使藥師不在也能自己當醫師,拿了藥就直接到櫃台結帳。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藥師未親自執業,且由不具藥師身分的店員賣藥,已分別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規定,而民眾更可能因用藥缺乏把關而影響健康權益。
藥妝店買藥 需經藥師交付
目前全台藥房、藥妝店販售的藥品包括甲類成藥、乙類成藥和指示用藥3種,其中指示用藥和甲類成藥需經醫藥專業人士指導使用,才能購買,僅有藥效較緩和的乙類成藥如綠油精、面速力達姆,可不經醫師或藥師指示使用。
食藥局表示,基於用藥安全的健康考量,藥粧店的藥品諮詢、藥物交付皆應由藥師為之,不能由其他店員代替。若藥品未經藥師交付、民眾的用藥安全容易出現隱憂,即使指示用藥和成藥的藥品安全性比處方藥高,但過量或不當服用仍可能危害健康。
店員賣藥 違反藥師法
對於目前多數藥妝店由櫃台店員賣藥的情況,食藥局已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確認是否確實由藥師駐店管理,以及是否有非藥事人員賣藥之行為,若經查獲,將分別以《藥事法》及《藥師法》,處以3至15萬及6至30萬元罰鍰。
此外,食藥局也提醒民眾,到藥粧店購賣藥品時,應確認藥事人員是否佩戴執業執照,買藥前先諮詢,以保障自身用藥安全和健康權益。若發現藥妝店或藥局有非藥事人員賣藥的行為,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285-000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