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是一件有风险的事,在生产过程中不幸死亡或导致中、重残的母婴,可由医疗院所申请「生育事故救济」,此试办计画10月起上路,并可回溯至今年元旦起因生产而受害者。卫生署表示,由于母婴各有些情形不符合救济条件,因此届时救济与否会分开认定,案件受理申请后,会在3个月以内完成金额核定。
根据卫署公布的「生育事故救济试办计画」内容,下列5大生育事故,不在救济之列,包括:
流产致孕产妇与胎儿之不良结果。
36 周前因早产、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儿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儿之不良结果。
因怀孕或生育所致孕产妇心理或精神损害不良结果者。
对于生育事故明显可完全归责于机构或病方者。
怀孕期间有参与人体试验情事者。
举例若有一名产妇在怀孕满32 周时,发现自己下腹疼痛、有强烈宫缩的情形,在医院早产生下宝宝死亡,且产妇在早产过程也发生羊水栓塞症,经抢救生命后致重残伤害。
分析此类生育事故,产妇因为是早产,属于排除救济情况,所以虽然生下的宝宝已死亡,但不符合救济的条件。但是,该名产妇有生产事实并且因羊水栓塞症致重残伤害,产妇本身的情况符合救济条件,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申请,重度残障伤害可获最高130 万元以内救济金。
卫署说明,符合生育事故救济条件之申请案,生育事故审议委员会视个案事实发生情节审定救济金额,金额有上限,且不能超过机构与病方签署达成协议的额度:
孕产妇死亡:200 万元以内。
胎儿、新生儿死亡:30 万元以内。
孕产妇或新生儿极重度障碍:每人150 万元以内。
孕产妇或新生儿重度障碍:每人130 万元以内。
孕产妇或新生儿中度障碍:每人110 万元以内。
符合救济资格的受害者,卫署表示案件受理后的3个月内会完成审定,但必要时得延长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