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药品回台,自2015年7月1日起,应于药品寄送回台前,依据“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规定,向台湾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进口同意书,“非处方药”每次寄送回台数量不得超过12瓶,软管类12支或总量1200颗,且于6个月内不得重复申请;寄送“处方药”则不得超过处方笺合理用量。违法输入的药品可被视为《药事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的禁药,寄送者最重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查获的禁药没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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